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[ 索引号 ] 11500223009330348N/2025-00067 [ 发文字号 ] [ 发布机构 ] 潼南区人民政府 [ 主题分类 ] 林业 [成文日期 ] 2025-04-03 [ 发布日期 ] 2025-04-03 [ 体裁分类 ] 防灾减灾 [有效性 ]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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潼南府令〔2025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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森林防火禁火令

为有效防范森林火灾发生,切实保障全区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森林资源安全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》《森林防火条例》(国务院令第541号)和《重庆市森林防火条例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,结合我区森林防火形势,特发布潼南区森林防火禁火令。

一、禁火时间:2025328日至510日,2025710日至1010日。

二、禁火区域:全区所有林区(含自然保护区、风景名胜区、森林公园,下同)及林地边缘100米范围内。

三、禁火内容:

禁火期内停止一切野外用火审批,所有林区禁止一切野外用火,凡进入禁火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遵守下列规定:

(一)严禁携带火种、火源进入林区;

(二)严禁吸烟、明火取暖、照明、野炊、放孔明灯以及燃放烟花爆竹、焚烧香烛纸钱;

(三)严禁焚烧农作物秸秆、枯枝烂叶、杂草杂物、烧灰积肥以及其他生产性用火行为;

(四)严禁私设电网、放火驱兽;

(五)严禁其他野外用火以及易诱发森林火灾的各类活动。

四、各镇人民政府、街道办事处要全面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森林、林区设卡检查巡查和森林防火宣传,同时认真落实精神病患、智障人员及未成年人等特殊人群的监护监管责任,防止其玩火引发森林火灾。

五、林区内输电线路、变电站、通讯线路、采气平台、输气管道、易燃易爆物品贮存仓库等经营管理单位,要全面排查、及时整改消除森林火灾隐患。

六、进入林区的所有车辆和人员,必须自觉接受森林防火检查站点的登记检查,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和阻挠。

七、凡违反本禁火令规定的,将严格按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》《森林防火条例》(国务院令第541号)和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等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;涉嫌犯罪的,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。

八、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火灾隐患和火情应及时向当地镇人民政府、街道办事处报告或拨打44590717(区林业局)、44551035(区应急管理局)报警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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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542

(此件公开发布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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